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葛晁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桃補字第
614號裁定命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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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