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
原   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訴訟代理人  林智慧
       陳琨霖
       程玟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華鎰金屬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萬8,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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