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341號
原 告 鍾香毅
被 告 港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水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派遣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12月間委託原告載送外勞
至彰化秀傳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共計13趟,車資為新臺幣(
下同)28,993元,詎被告迄未給付。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勤紀錄、派車紀錄、及
被告公司會計製作之運送計算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所陳
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本件原告既依被告之
委託完成13趟載送外勞至彰化秀傳醫院進行健康檢查之工作
,被告即應依約給付原告載送外勞之車資28,993元。從而,
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8,99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23日起(見本院卷第
61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