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40號上訴人台南縣下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清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