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8號上訴人台南縣下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