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告 劉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松本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告 劉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松本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