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87號

原告 林文斌

被告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被告基金會網頁資料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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