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 被告 陳淑子
林文倉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照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