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培修 、債務人 黃國恩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國恩於民國102年11月
4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36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嗣由債務人黃國恩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培修,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黃國恩對聲請人負債8,741,16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培修、債務人黃國恩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須記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等,聲請人已於104年5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