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 趙肯 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彭張素玉 、關係人 顧佩萍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張素玉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顧佩萍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5,500,
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須記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並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資料等,聲請人已於104年4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