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7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8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彥嘉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空間進行彼此相應之法律上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以達成其傳輸功能,性質上已非純屬思想概念上之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查被告林彥嘉簽賭之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以電腦連線進入相互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可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主觀上基於賭博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某日起至103年7月某日止,接續以電腦設備連線至上開網站多次押注賭博財物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三、審酌被告藉由公眾得自由出入之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與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8911號被告林彥嘉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彥嘉於民國102年5月至103年7月間,先在由 林永祥 (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營之簽賭網站黃金城俱樂部(網址為http://www.2013yms.com.tw/)註冊帳號、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基於賭博之犯意,陸續由其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匯款新臺幣(下同)共匯款18萬5千元(報告意旨誤載為18萬元,應予更正)至林永祥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接續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服務而連接上揭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上開黃金城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在該網站進入「真人百家樂」、「麻將」等博奕遊戲,贏得點數後則可以1點兌換1元,若未中獎則賭資歸網站收取,以此方式在上揭公開網站下注簽賭。嗣該賭博網站另案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林永祥住處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彥嘉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永祥警詢陳述大致相符。此外,並有網站翻拍相片、另案被告林永祥上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04年5月22日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明細、本署檢察官104年度撤緩偵字第3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存卷可參。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開場所賭博罪嫌。被告於前述時空密接之情境下,先後基於同一賭博犯意而為賭博行為,所侵害者均係防制賭博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檢察官王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