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0號聲請人 陳建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元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依聲請之事項所載與附表不一致)?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