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洪千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㈡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㈣相對人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㈥釋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何時屆清償期?若未約定清償期
,是否已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