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 劉文忠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相對人 魏珮珊 戶籍地「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