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李中庸 被告甲○○
乙○○○丙○○丁○○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因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萬元,應繳納肆拾捌萬柒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肆拾捌萬陸仟貳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