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被告群帝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因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陸仟壹佰 肆拾貳元,應繳納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玖佰伍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