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教育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年2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