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尚晏
被   告  林琨道
被   告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2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做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22,4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莊達宏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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