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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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70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藝通信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