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建裕義務辯護人陳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建裕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建裕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第2項、第1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被訴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被訴殺害2人未遂,依此罪責程度,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又被告否認犯罪,抗辯情節與卷證尚有不符,被告有與證人串證可能,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同條項第2款勾串證人之虞、同條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106年5月5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有被害人等證述、證人等證述、監視器錄影檔案、監視器錄影檔案畫面翻拍相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考及槍枝、子彈、彈殼扣案可佐,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核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被訴殺害2人未遂,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另觀之殺人罪屬重大刑事犯罪,雖本件被害人等幸未受任何傷勢,然被告僅因一言不合即擊發槍枝,嗣後復對追捕之員警開槍射擊,依其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故本院認為被告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均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且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