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建裕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建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建裕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殺人未遂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6年7月20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