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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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每期租金繳費明細,以釋明本件得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