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 高晊蓁 法定代理人 高嘉揚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高國峻 律師被告 黃敏菁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零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之1之房屋,含所坐落基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53、應併同移轉之共有部分即同段第3799建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4974、同段3808建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454)之所有權10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因移轉上開不動產所受利益核定之。而上開不動產在本件訴訟繫屬前後,鄰近區域樓層、屋齡、總坪數等交易條件相近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坪約新臺幣(下同)829,686元,每平方公尺約250,980元(均含土地及建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2頁),因認以上開標準計算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81,389元【計算式:250,980元/平方公尺×182.54平方公尺﹝專有部分面積103.26平方公尺(層次面積90.65平方公尺+陽臺面積10.66平方公尺+雨遮1.9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79.28平方公尺(21.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974/10000+2793.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54/100000,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比例1/10≒4,581,3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原告起訴僅繳9,140元(見本院卷一第10頁),尚不足37,3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