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86號
112年度婚字第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複代理人 趙芷芸 律師
林怡婷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複代理人 劉德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反請求離婚經本院判決准許離婚部分,上訴人不服,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於原審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經本院判決駁回部分,上訴人不服,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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