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被告甲○○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代理人 黃陳梅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