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被告 沈文慈
林旼叡 畢倩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自字第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沈文慈、林旼叡、畢倩涵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