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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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 張金溪 被告 林楊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湘美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重訴 字第 151 號裁定(109.09.30)[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重訴 字第 151 號和解筆錄(109.10.1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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