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 張金溪 被告 林楊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