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 周育賢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顏嘉德 律師被告 王薇喨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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