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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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6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違反保護令,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恐嚇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入監執行,迄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翌日出監,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為母子關係,不思維持家庭生活之和諧,明知本院所核發且尚有效之保護令要求其遠離告訴人甲○○住所至少一百公尺,竟仍漠視法院所為禁令,無視於國家公權力之威信,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與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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