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送達代收人 李郁奇 破產人 曾若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若翔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文件,亦為破產法所定之必備程式,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倘聲請不合程式或有所不備,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未依限補正,始得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即債務人曾若翔破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然未載明相對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其相關之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函財團法人聯徵金融機構查詢相對人綜合信用報告紀錄、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查詢相對人有無持有股票及相關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相對人有無投保及相關資料。惟觀諸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僅有公同共有之土地,並無其他任何所得,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最近3年之財產資料,亦屬相同,有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3件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非證明)相對人有其他所得或財產,徒憑臆測,即以釣魚之方式聲請本院任為查詢,核不應准許,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煜庭附表:
一、請補正相對人曾若翔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就已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財產部分,請列出其價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除原先提出外,應再補正記載如下之內容: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動產,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交易市值、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四)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或其他債權,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曾若翔之債權人清冊,除原先提出外,應再載明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並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相對人曾若翔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