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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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39號抗告人 王姿涵 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間因101年度事聲字第39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30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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