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1號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3,897,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5,48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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