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葉進發 債務人 葉憲銘 債務人 葉憲澤 債務人葉修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羅碧雲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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