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林珮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嘉楠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土庫分行│107年7月25日│23,392元│LN973460│││1│限公司││││2││││ 陳建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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