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秀明 、 許林玉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逾期超過六個月之利息、違約金特約條款。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35,000元×1.29﹪)×1.29﹪?如是,請更正逾期六個月以內及逾期超過六個月之正確違約金。
)
三、債務人王秀明、許林玉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