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得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自106年11月6日起算之依據(蓋自所附貸款交易明細表,債務人於106年12月4日尚有繳納期款,似非自聲請狀所稱之日起未依約繳款)
二、債務人曾得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