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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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債權人 張景欽 債務人 張自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請求債權㈢部分,依債權人所述,債務人應於民國107年
1月5日前匯款至債權人銀行帳戶,則債務人於107年1月
6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