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正宏
呂威聰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張弘康律師被告 林博盛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