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莊秋菊 附民被告 蕭姬足 附民被告 賴信吉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告訴人請求之賠償事項有多項,且涉及到不確定之原告營業收入,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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