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4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4年度家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坐落臺南市○區○○段653地號等26筆土地,其中10筆土地由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行假扣押限制登記,而坐落臺北縣○○鎮○○段○○○○○號等16筆土地,則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查封登記中。現因被繼承人甲○○滯納遺產稅,經移送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就其所遺留上開不動產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臺南行政執行處以98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15677號遺產及贈與稅法一遺產稅執行事件處理中,另就坐落臺北縣○○鎮○○段○○○○○號等16筆土地,囑託宜蘭行政執行處代為執行,而以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1,868萬9,883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8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15677號遺產稅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另坐落臺北縣○○鎮○○段○○○○○號等
16筆土地,則以當期(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186,899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1,868萬9,883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9年6月30日南執丁98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15677號函影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臺北縣○○鎮○○段1085、1086、1087、1157、1158、1162、1166、1170、1171、1173、1174、1202、1236、1334、1335、1340地號土地謄本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13號、94年度家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186,899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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