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甲○○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4人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8年度營偵字第730號),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1,62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4人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8年度營偵字第7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1,62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此有被告4人之警詢筆錄、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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