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楊蕙鎂
送達代收人  許世烜 律師
相 對 人  郭全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業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商業登記事
件,因聲請人家境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審查准予全部扶
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准予全部扶助),及聲請人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請求塗銷商業登記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
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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