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鍾錫燦
姜燕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被告 胡建華
胡立芸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六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告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胡建華無罪在案,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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