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62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經查經濟部限債務人於96年9月25日前完成董監變更登記,逾期則當然解任,故甲○○已非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