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源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