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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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