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35號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3日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68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羅郁婷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