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件所示之起訴狀繕本、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翻譯文書(應翻譯為泰國文字,倘被告認識英文時,始可提出英文譯本),俾囑託外交部送達。
二、附件:起訴狀繕本、民國99年8月12日之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