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請人 張軫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承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承暘公司),遭經濟部為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茲因聲請人經承暘公司股東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且已於民國100年1月2日就任,爰聲請呈報為承暘公司之清算人,以利清算程序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為承暘公司清算人之呈報,固據其提出股東名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股東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報紙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所載日期為98年6月5日,並非聲請人即承暘公司清算人於100年1月2日就任後所造具;且未提出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及清算人就任後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嗣經本院於101年1月1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股東承認清算人就任後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01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