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原名: 黃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57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8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單、放款借據、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
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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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2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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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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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肆萬柒仟零貳拾元│90年07月01日起│7.525﹪│90年08月0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整│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
│002│伍萬貳仟貳佰貳拾│90年07月01日起│8.1﹪│90年08月01日起│過六個月者,按前│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003│伍萬伍仟陸佰零參│90年07月01日起│7.51﹪│90年08月01日起││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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